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的管理和使用,加大手机短信募捐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证书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手机短信捐款是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10699993号码,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其电信通道,接收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捐款的捐款方式。
第三条 手机短信捐款的方式
(一)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用户
单次捐:发送数字1或2到10699993(或子号码),表示捐款1或2元(不含通信费)。
包月:发送MY5、MY10、MY15到10699993(或子号码),表示月捐5、10、15元(不含通信费);取消包月服务:发送MY5Q、MY10Q、MY15Q到10699993表示取消5、10、15元的包月服务(不含通信费)。
(二)中国联通用户
单次捐:发送数字1到30到10699993(或子号码),表示捐款1至30元(不含通信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10699993及其子号码开展手机短信的捐款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五条 总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运行服务商签署合作协议。负责手机短信捐款的制度建设、号码分配、宣传推广计划和捐款管理工作,对地方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地方红十字会负责本级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级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的宣传推广活动,配合总会与当地通信管理局完成号码备案工作,定期反馈手机短信捐款的使用情况,接受总会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运行服务商按合作协议规定,提供手机短信捐款业务规划、技术开发、后台配置、商务沟通、号码测试上线、随机更改配置回复语、包月资讯下发等服务。每月向总会提供短信捐款的数据分析及运行报告。运行服务商开通24小时客服热线(电话: 010-8233.5599 400-819-1860)
第三章号码管理
第八条 地方红十字会的手机短信号码所有权归总会,捐款由总会与运营商统一结账。
第九条 总会分配给地方红十字会的子号码如下:
北京 1069999310;天津1069999322;河北1069999331;
山西 1069999335;吉林1069999343;辽宁1069999324;
江苏 1069999325;上海1069999321;山东1069999353;
浙江 1069999357;安徽1069999355;江西1069999379;
福建 1069999359;四川1069999328;重庆1069999323;
贵州 1069999385;云南1069999387;西藏1069999389;
广西 1069999377;河南1069999337;湖北1069999327;
湖南 1069999373;广东1069999320;海南1069999384;
陕西 1069999329;甘肃1069999393;宁夏1069999395;
青海 1069999397;内蒙古1069999347;黑龙江1069999345;
新疆106999939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69999391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并利用红十字会相关的募款号码开展募捐。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号码为公益捐款号码,不得主动下发短信,不可以用于商业推广行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的财务部门负责统一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手机短信捐款的使用范围
(一)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或项目;
(二)各地方红十字会根据各自救助工作特点,可确定中长期项目,并适时向社会(手机捐款人)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三)每年按30%的比例支出手机短信捐款的宣传推广费用;
(四)手机短信捐款平台的运行成本费用;
(五)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等。
第十四条 手机短信捐款按照总会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签署合作协议的规定,由总会按期办理结算业务。总会每半年向总会各项目及地方红十字会号码拨付捐款,一年拨付两次。
第十五条 总会各项目及地方红十字会号码所接收的捐款,90%拨付总会各项目及地方红十字会,10%留总会作为手机短信捐款平台的运行成本费用。
第五章宣传推广
第十六条 总会及地方红十字会必须适时积极地做好手机短信捐款的宣传推广工作,并投入一定的经费,以提高手机短信捐款号码的知晓率。
第十七条 宣传推广经费从手机短信捐款中列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以最小成本实现宣传效果的最大化。
第十八条 地方红十字会的宣传推广工作不得越地区开展,如需要在异地开展募捐,必须与当地红十字会协商。
第十九条 地方红十字会在宣传推广捐款项目时,要及时联系服务商更换回复语,回复语要表明接收捐款单位名称、捐款金额、捐款项目名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手机短信捐款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审计、考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总会定期对手机短信捐款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总会有权停拨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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